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介绍了历史上重要的法律思想家们的法律思想,并尽量客观、忠实地对他们的思想进行反映。在本教程中,我们将对西北工业大学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进行学习,下面我们就先来对现代西方法律思想进行简单的了解。
现代西方法律思想泛指20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各派法律思想,又称现代西方法律哲学或法理学。它与17~19世纪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西方法律思想相比,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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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介绍了历史上重要的法律思想家们的法律思想,并尽量客观、忠实地对他们的思想进行反映。在本教程中,我们将对西北工业大学的西方法律思想史课程进行学习,下面我们就先来对现代西方法律思想进行简单的了解。
现代西方法律思想泛指20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各派法律思想,又称现代西方法律哲学或法理学。它与17~19世纪资本主义上升时期西方法律思想相比,阶级本质虽然一致,却有许多不同特征。在20世纪的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这种法律思想也有不同体现。
在形式上派别繁多,但所有派别几乎都是19世纪、甚至是中世纪法律思想派别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续和发展。大体上可分为:
社会学法学派
在19世纪社会学法学或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基础上发展而来,主要代表人物有奥地利的E.埃利希、德国的H.坎托罗维奇和美国的R.庞德等人。有些派别或有的法学家的思想与这个学派极为相似,可说是它的支派,如以法国L.狄骥为代表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以美国J.N.弗兰克、K.N.卢埃林(1893~1962)为代表的现实主义法学,以瑞典A.海耶斯特勒姆(1868~1939)为代表的斯堪的纳维亚法学派,以埃利希和坎托罗维奇等人为代表的自由法学派(或“自由法运动”),以德国P.von黑克(1858~1943)为代表的利益法学派,以L.J.彼得拉日茨基为代表的心理学法学派等。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继承和发展19世纪J.奥斯丁的法学思想而来,又可分为两派:一派是以美籍奥地利人H.凯尔森为首的纯粹法学;另一派是以英国H.L.A.哈特为首的新分析法学派。
自然法学
又可分为两派:一派是继承和发展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法律思想而来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派,或称新经院主义法学;另一派是非宗教神学的新自然法学派,如美国L.L.富勒、R.M.德沃金和J.B.罗尔斯等人的自然法学说。以法国M.奥里乌(1856~1929)和 G.勒纳尔(1876~1944)为代表的团体法学(institu-tional theory of law) 是新托马斯主义法学的一个支派。
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
两者分别继承和发展了I.康德和G.W.F.黑格尔的古典唯心主义的哲学和法律思想,前者的主要代表有德国的R.施塔姆勒、E.拉斯克(1875~1915)和G.拉德勃鲁赫等人;后者的主要代表是德国的J.柯勒和J.宾德(1870~1939)等人。
从哲学上讲,以上4派可归纳为两派,一派是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即以反“形而上学”、强调“实证”材料为标榜的法学,包括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另一派是先验哲学法学,即以某种先验观念作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包括神学与非神学的自然法学以及新康德主义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等。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关于这些派别的划分很不一致。事实上,某一代表人物的法律思想,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列为不同的派别。以上这些派别,大部分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甚至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已开始盛行(如新康德主义、新黑格尔主义、社会连带主义等法学);有的在战后,或在20世纪60、70年代才开始盛行,如哈特的新分析法学和富勒、德沃金、罗尔斯等人的新自然法学;而社会连带主义、新康德主义和新黑格尔主义法学则在战后已趋衰落。
更新时间:2017-07-17 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