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环境保护法在保护环境,制裁环境违法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环境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有许多人参加环境保护法的自学考试,为此我们特地为您收录了自考环境保护法教程供您参考。
环境法或称环境立法,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才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其名称往往因“国”而异,例如,中国一般称为&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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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环境保护法在保护环境,制裁环境违法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环境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有许多人参加环境保护法的自学考试,为此我们特地为您收录了自考环境保护法教程供您参考。
环境法或称环境立法,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才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其名称往往因“国”而异,例如,中国一般称为“环境保护法”,日本称为“公害法”,欧洲各国多称为“污染控制法”,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称为“自然保护法”,美国称为“环境法”等。至于其定义也并不统一,但可以将其概括为:为了协调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并进而保护人体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该定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①环境法的目的是通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协调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保证人类按照自然客观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②环境法产生的根源是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矛盾,而不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其调整对象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中所产生的环境社会关系。通过直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环境社会关系,促使人类活动符合生态学规律及其他自然客观规律,从而间接调整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
③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是建立和维护环境法律秩序的主要依据。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强制力和概括性、规范性,是法律属性的基本特征。这一特征使得环境法同社团、企业等非国家机关制定的现章制度区别开来,也同虽由国家机关制定,但不具有国家强制力或不具有规范性、概括性的非法律文件区别开来。同时,环境法以明确、普遍的形式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法律主体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建立和保护人们之间环境法律关系的有条不紊状态,人们只有遵守和切实执行环境法,良好的环境法律秩序才能得到维护。
环境法产生与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环境问题的严重化以及强化国家环境管理职能的需要,并因各个国家国情的不同而各具特色。但纵观各国环境法的目的、任务和功能,其法律规定又往往具有相似性,大都同时兼顾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多个目标,强调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基础上,保护人体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第1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1969年)规定其目的在于防止环境恶化,保护人体健康,使人口和资源使用平衡,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舒适度,提高再生资源的质量,使易枯竭资源达到最高程度的再利用等。此外,也有个别国家(如日本和匈牙利等),法律规定其环境法的惟一目的和任务是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即放弃经济优先的思想,强调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利益的绝对保护。
由于环境法的保护对象系整个人类环境和各种环境要素、自然资源,再加上环境法本身不仅要符合技术、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状况、要求,而且还必须遵循自然客观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因此,环境法的实施过程,实质上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行政执法、司法、守法等多个环节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使人们的活动特别是经济活动符合生态学等自然客观规律,从而协调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使人类活动对环境资源的影响不超出生态系统可以承受的范围,使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立在适当的环境资源基础之上,实现可持续发展。也可以说,在现代国家行使其管理职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之下,环境管理就是依据环境法的规定,对与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与改善等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管和调控的活动。由此可见环境法在保护环境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极端重要性。而联合国《21世纪议程》对包括环境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在实现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作出了精辟的概括,指出“在使环境与发展的政策转化为行动的过程中,国家的法律和规章是最重要的工具,它不仅通过‘命令和控制’的手段予以执行,而且还是经济计划和市场工具的一个框架”。
更新时间:2011-11-11 2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