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3 2.提单: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P93 3.国际惯例: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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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3 2.提单: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P93 3.国际惯例:指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P18 4.代位:指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P115 5.要约:指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P70 6.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分支。P224 7.CFR: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百度百科) 8.特许协议:指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P229 9.倒签提单:指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提单签发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完毕日期的提单。(百度百科) 10.FOB:也称“离岸价”,指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百度百科) 11.GATT: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一个政府间缔结的有关关税和贸易规则的多边国际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百度百科) 12.国有化或征收:指东道国针对外国私人财产而采取的收归国有或剥夺,妨碍其所有权的行为。P289 13.不可抗力条款: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百度百科) 14.委付: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 全部保险金额。P115 15.进口配额:是指一国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对某些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设定最高限度的制度。在规定的限额内可以进口,超出限额部分则不准进口,或者对超出限额部分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后才准许进口的一种措施。P194 16.先期违约: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P87 17.限制性商业条款:指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由技术转让方向技术受让方施加的以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以保障其竞争优势从而获取高额利润的非法行为。(百度百科) 18.专有技术:也称技术诀窍、技术秘密,指未公开的、未取得工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知识P120 19.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P247 20.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P114 二、简答 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P22 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公认,对国际经济法各个领域均有普遍意义,并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主要有:1>.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表现为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即国家的经济主权。2>.公平互利原则: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基本原则。3>.国际合作以某发展原则:为促进所有国家的经济发展,就必须加强国际合作。 2.简述《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P162 答:《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为GATS,其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有关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定的多边框架。考虑到各国服务法规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经济状况和发展,在互利的以及权利义务总体平衡的基础上,开展多边谈判,以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 3.简述构成要约的条件?P70 答: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其构成要件有: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既能成立。3>.要约于送达受约人时生效 4.简述有效的承诺应该具备的条件?P71 答: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①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②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③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做出。④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 5.简述提单的法律特征。P93(就是提单的作用) 答: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其主要法律特征有:①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②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③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 6.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概念:p114;区别:找法网) 答:共同海损是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担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两者的区别主要有:①发生的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有意采取措施造成的;而单独海损则是由偶然的意外事件造成的。②涉及的利益方不一样。共同海损是为船货各方的共同利益所受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只涉及到损失方个人的利益。③后果不同。共同海损应由受益方分摊;而单独海损则由损失方自己承担。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在于:(1)共同海损所涉及的海上危险应该是共同的,必须危及船舶及货物共同的安全;而单独海损中的危险只危及船舶或货物中一方的利益。(2)共同海损有人为的因素,是明知采取措施会导致标的的损失,但为共同的安全仍有意采取该措施而引起的损失;而单独海损则纯粹是意外事故造成标的的损失,无人为的因素。(3)共同海损的损失由于是为大家的利益而牺牲的,所以应由受益的各方来分摊;而单独海损的损失则由单方来承担。(中政版国经p182) 7.简述保函。(百度百科) 答: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关于保函的法律效力,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都没有作出规定,考虑到保函在海运业务中的实际意义和保护无辜的第三方的需要,汉堡规则第一次就保函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保函,只是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发现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且保函也无效。①保函是独立于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或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或投标条件之外的。②保函是依据其规定的条件生效的,由担保人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基础做出决定的。③保函是不可撤销的。 8.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中政版国经p52-54) 答:(1)买卖合同双方的营业地必须来自不同的国家。(2)合同双方身份是以营业地为基础认定的(3)双方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两个缔约国时可以按照《公约》第1条第1款a项适用《公 约》(4)《公约》第1条第1款b项规定如果某缔约国国际私法或冲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缔约国法律,则适用《公约》(5)《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或销售,而“货物买卖或销售”的定义必须参考《公约》第2条各项规定,即第2条将多数消费者交易,拍卖,法律强制出售,股票、投资、有价证券和购买现金的交易,购买船舶、飞机或其他飞行器合同,以及供电合同排除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外(6)在确定某交易是否属于《公约》所涵盖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还必须参考《公约》第3条的规定,按照该条款,来料加工不属于国际货物买卖,而货物交易仅处于整体合同从属地位的安排也不符合《公约》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定义。 9.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哪些特征?P273 答:海外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特征:(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 10.如何理解《海牙规则》中的适航义务?P95 答:承运人对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克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于航行;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1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渊源。P17-p21 答: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既含有国际法规范又含有国内法规范的综合的法律部门,其法的渊源既包括国际法方面,也包括国内法方面,主要有:①国际经济条约,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对缔约国有拘束力,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②国际惯例,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③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④国内立法,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等,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⑤其他辅助性渊源,如:判例、学说。 12.跨国公司的定义和特征。P34 答:(一)定义: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二)特征:①跨国性,我们所说的某国的跨国公司是指其母公司或总公司位于某国,而在其他国家设有各种实体从事跨国经营活动的公司集团。②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跨国公司制定战略是从整个公司出发,以全世界市场为目 标,以取得最大限度和长远的高额利润。其全球战略,由母公司制定。③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或公司内的某些实体,能对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和分担责任。 13.简述国际经济法的范围。P7 答: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次: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包括合同法、保险法等。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如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等。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包括有关的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等等。 14.简述双边投资条约的类型。P284 答:双边投资条约是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签订的,旨在鼓励、保护及促进两国间私人直接投资活动的双边协定与条约之总称。其类型有:①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这类条约是在相互友好的政治前提下,针对通商航海等事宜全面规定两国间经济、贸易关系的一种贸易条约。②投资保证协定,由美国创立,旨在对国际投资活动中政治风险提供保证,特别是与内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结合,为其提供国际法上的前提与保障。③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由联邦德国首创,特点是内容详尽,以促进和保护两国间私人国际直接投资为中心内容。 15.简述委付制度及其特征。(波涛汹涌的网易博客) 答: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特征::(1)委付以保险标的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推定全损为前提;(2)委付不能附带条件。(3)由保险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付。但是,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就不得撤回。 16.简述倾销的概念和构成要件。P208 答:根据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则构成倾销。构成要件:(1)产品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给有关国家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存在此种威胁,或对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性阻碍;(3)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7.简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P22(简答加论述) 答:国家的经济主权,依照《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第1条,第2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具体表现为:(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自然资源是国家民族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家对其境内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核心内容,是国家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对其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其法律和规章并依照其国家目标和优先次序,对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投资加以管理和行使权力。(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 征用。国家实行国有化是其经济主权权利的行使,国有化赔偿问题是国内法管辖事项,而不是以传统的国际法进行赔偿。 18.简述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主要义务。P81 答:根据《联合国国际买卖合同公约》,卖方应承担以下义务:(1)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提交货物及单据以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2)对货物承担担保义务:①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②追夺担保与权源保护,追夺权担保也称所有权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19.简述国际许可协议的种类。P123 答:(一)根据许可协议的标的可分为:(1)专利许可协议;(2)商标许可协议;(3)版权许可协议;(4)专有技术许可协议;(5)混合许可协议。(二)根据许可协议许可使用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大小,可分为:(1)独占许可协议;(2)排他许可协议;(3)普通许可协议;(4)交叉许可协议;(5)分许可协议。 20.简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P298 答:概括的说,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是基于《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于1988年成立的、具有完全的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其作用主要有:(1)它为国际投资的非商业风险提供了一种保障机制;(2)她弥补了区域性和国家性投资担制度的不足;(3)它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和发展经济;(4)它有利于东道国和投资者之间投资争端的非政治性解决。 三、论述 1.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主要内容 。(百度百科) 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共分为四个部分:(1)适用范围;(2)合同的成立;(3)货物买卖;(4)最后条款。全文共101条。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公约的基本原则。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与兼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执行、解释和修订公约的依据,也是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和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准绳。2.适用范围:第一,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但对某些货物的国际买卖不能适用该公约作了明确规定。第二,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在缔约国内有营业地的合同,但如果根据适用于“合同”的冲突规范,该“合同”应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也应适用“销售合同公约”,而不管合同当事人在该缔约国有无营业所。对此规定,缔约国在批准或者加入时可以声明保留。第三,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适用范围不允许缔约国保留)3.合同的订立。包括合同的形式和发盘(要约)与接受(承诺)的法律效力。 4.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义务:第一,卖方责任主要表现为三项义务: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移转货物的所有权。第二,买方的责任主要表现为两项义务:支付货物价款;收取货物。第三,详细规定卖方和买方违反合同时的补救办法。第四,规定了风险转移的几种情况。第五,明确了根本违反合同和预期违反合同的含义以及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当事人双方所应履行的义务。第六,对免责根据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2.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P273 答:海外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一>海外投资保险制是一种政府保证,它具有与一般民间保险显然不同的特点:(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二>保险人,依据各国立法与实践,负责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有政府机构、政府公司或公营公司等。(1)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美国是由“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作为本国私人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保险人,该公司兼有公、私两重性质。(2)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有的国家由政府机构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如美国在1969年以前是由政府机构作为承保者,现在日本、新西兰、瑞典等国仍采用此种做法。(3)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有的国家由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负责承保海外投资政治风险,如联邦德国和法国。 <三>保险范围。目前各国政府的投资保险范围主要限于政治风险,包括征收险、外汇险(也称转移险)、战争与内乱险等。(1)征收险,一般是指由于东道国政府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措施,致使投保者的投资财产受到部分或全部损失,则由承保人负责赔偿。(2)外汇险,包括禁兑险和转移险,美国只承保禁兑险,有的国家全部承保。有些国家承保的外汇险的内容既包括不能自由兑换,又包括不能自由转移。(3)战争与内乱险,指由于战争、革命、暴动或内乱的结果致使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保财产受到损害,而由承保人负责赔偿。除上述主要险别外,有的国家还承保其他政治风险,如联邦德国承保延期支付险,英国承保其他非商业风险。<四>保险对象,这里指的是可作为保险对象的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要求投资的形式、投资的东道国以及投资本身均须符合一定的标准。(1)合格投资的标准,投保资本合格是指投资要符合法律或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或标准,合格的投资应符合投资者本国和东道国的利益。第一,海外投资必须符合投资者本国的利益。第二,海外投资要有利于东道国的经济发展。第三,一般只限于新的海外投资。(2)投资的东道国合格,有的国家对所保险的投资的所在东道国由特殊的要求,其中以美国最为典型。<五>投保人,根据各国法律规定与实践,申请投资保险的投资者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作为合格的投保者。通常有:(1)本国国民,指根据本国法律取得本国国籍的自然人。(2)本国公司、合伙或其他社团,大多数国家都允许依本国设立的、具有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利或非营利的公司、企业、合伙或其他社团作为投保人。(3)外国公司、合伙、社团,外国公司、合伙、社团作为投保人,一般有严格的限制。<六>投保程序,根据各国规定,合格投资则要取得政府的投资保险,必须按法定程序,向承保机构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才订立保险合同。<七>赔偿与救济。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保险人在支付保险今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享有的索赔权及其他权益,向东道国索赔。
更新时间:2016-01-10 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