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1:会计法与会计行政法规概念的区别会计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是调整经济关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考点2: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 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部门规章、会计规范性文件)。考点3:三个层次会计法律制度的制定部门、代表性法律法规及其法律地位 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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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1:会计法与会计行政法规概念的区别会计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是调整经济关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考点2: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 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部门规章、会计规范性文件)。考点3:三个层次会计法律制度的制定部门、代表性法律法规及其法律地位 层次 制定部门 代表性法律法规 法 律 地 位 会计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法》层次最高,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 《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法律地位低于法律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会计部门规章 国务院财政部门 (即财政部) 《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2006年2月15日发布,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一准则、五办法) 法律地位低于《会计法》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财政部门(即财政部) 《会计准则—— 38项具体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两准则、七制度、两规范、两管理办法) 考点4: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概念和包含的内容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即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考点5:会计部门规章的概念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考点1: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为财政部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分级管理。 考点2: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四方面内容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会计市场管理、会计专业人才评价、会计监督检查。考点3: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部门(多选)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考点4:会计市场管理内容对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会计市场准入管理、过程监督、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其中会计市场准入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机构的设立。考点5: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内容及规定:我国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包括三方面: (1)初中高级会计人才机制(主要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考试来进行); (2)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 (3)对会计人员的表彰奖惩(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律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考点6:会计监督检查主体和内容 (1)主体:财政部门(包括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2)内容: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考点7:单位负责人概念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如国有企业的厂长、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单位负责人—— 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非法人组织里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等)考点8:单位负责人职责 (1)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2)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3)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节 会计核算 考点1:会计核算依据(判断)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违法行为。但是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核算,只有当一项经济业务的发生引起资金变动时,才需要对该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考点2: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考点3:会计资料内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考点4: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注意真实性和完整性概念的区别,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都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考点5:伪造会计资料与变造会计资料的区别 伪造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即无中生有。变造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即篡改事实,手段是涂改、挖补。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或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真实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会计资料使用者的行为。考点6:原始凭证处理的基本要求:(1)先审核再做账: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合法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记账依据。(2)对不真实、不合法原始凭证的处理和对不准确、不完整原始凭证处理的区别: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 考点7:编制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1)先审核后记账:记账凭证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编制依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也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2)除结账和更正错误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原始凭证张数。(重点掌握,其他编制要求主要在会计基础中考,也应掌握)考点8:设置会计账簿适用范围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登记账簿。 考点9: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账簿种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或备查账)。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考点10:会计账簿登记规则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的页码顺序登记。登记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在更正处盖章。考点11: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由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考点12:财务会计报告种类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考点13: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和对外提供(1)应按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每年、每半年、每季度、每月的最后一天),不得提前或延后。(2)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必须一致。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3)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4)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考点1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不需建账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该办法)、其他组织。考点15: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管理。考点1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会计档案管理要求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保管,并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考点17:会计年度的基本规定 我国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自每年1月1起至12月31日。考点18:记账本位币的基本规定 我国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以人民币反映。考点19:会计处理方法的基本规定 会计处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节 会计监督 考点1:区分三类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监督种类 主体 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单位经济活动 外部监督 政府监督(国家监督) 财政部门(主要监督人) 会计行为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会计资料 社会监督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监督人) 委托单位经济活动 单位和个人检举 违法行为 考点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内部牵制制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考点3: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1)对违法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考点4: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重点)(1)是否依法设置账簿。(2)会计资料是否直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合法。(4)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不是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点5: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不包括会计学会)。(判断、选择)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考点6: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区别 1.审计目标不同 内部审计:主要针对内部控制 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 2.独立性不同 内部审计:独立性较弱 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较强 3.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内部审计:单位内部的组织必须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 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4.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 内部审计:遵循内部审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审计:遵循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5.审计时间不同 内部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时间安排比较灵活 注册会计师审计:定期审计 联系 注册会计师审计(外部审计)在工作时要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了解内部审计的设置和工作情况,并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 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在审计内容、审计方法等方面有许多相似之处。 考点6: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1)审计,出具审计报告。(2)验资,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法律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考点1:会计机构的设置要求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考点2: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单位规模大小、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繁简、经营管理的要求。考点3: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会计主管人员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而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叫法的区别在于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考点4: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概念: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2.任职资格: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必备条件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点5:会计人员回避制度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2.具体规定: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内担任出纳工作。3.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必备条件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点6: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业务。考点7:代理记账业务范围(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可将代理记账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与单位自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签章人员进行比较。(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考点8: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1)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2)配备专人(出纳)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保管。(3)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4)对于退回的要求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及时予以更正、补充。考点9: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可简化为“守法按合同办事(依法履行职责)、保密、拒绝不法要求、解释”。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要求做出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的,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考点10:会计从业资格概念1.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22日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会计从业资格的概念,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会计从业资格一经取得,全国范围内有效。考点1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适用岗位:会计岗位。①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②出纳;③稽核;④资本、基金核算;⑤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⑥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⑦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非收发人员)⑧总账;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⑩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考点1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考科目)、《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考点13: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无年龄和学历要求,与后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比较考点14: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其中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考点15: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部门为财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内容:包括上岗注册登记(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离岗备案(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调转登记(90日内)、变更登记(学历学位变更、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变更、接受继续教育、受到表彰奖励或处罚)。考点1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继续教育的对象:所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在岗的和不在岗的)。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特点: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次,具有针对性、适应性、灵活性的特点。 3.会计人员教育内容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4.学时要求: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考点17:会计专业职务 1.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2.会计专业职务分为教授级高级会计师(正高级职务)、高级会计师(副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初级职务)。 3.通过考试或考评结合取得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判断) 除符合初定会计专业职务条件者外,晋升会计专业职务时,应按规定参加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考评结合。(初次聘任不需参加考试,比如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胜任主要会计岗位工作的,可直接聘任会计师职务)考点18: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种类与取得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其中高级资格分副高、正高两个层次。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副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教授级高级会计师实行评审制度。考点19:高、中、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2)守法,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报名附加条件:(1)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备高中以上学历。(2)报名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还必须具备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条件(指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总和)①大学专科5年②大学本科4年;③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2年;④硕士1年;⑤博士0年。考点20:会计工作岗位设置要求 (1)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会计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账目、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是可以兼记不直接与单位资金收支增减往来有关的账目,如固定资产明细账。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考点21:会计工作岗位 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会计档案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档案管理部门保管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在会计岗位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不属于会计岗位的有:档案管理部门人员管理会计档案,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政府审计。 可将会计工作岗位与前面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范围联系在一起记忆。凡是在会计工作岗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两者的具体内容是一致的。 考试时通常将会计岗位和非会计岗位放在一起备选,而教材中提到的三类非会计岗位比较容易记忆,即档案部门管理人员、收银员(收费员)、审计人员,因此可多采用排除法。考点22: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范围 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包括: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接替的、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移交后的责任界定:谁做的账谁负责。 P43原移交人员对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考点23: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要求(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不能“白条抵库”。(2)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考点24:专人负责监交(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考点25:交接后的有关事项 (1)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相关事项。 (2)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六节 法律责任 考点1: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形式《会计法》法律责任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包括民事责任)考点2: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1.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具体形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六种。(2)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比如会计违法行为。(3)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4)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只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才不予行政处罚,此类题可采用排除法。2.行政处分(1)行政处分的对象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务员)。(行政处罚对象包括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2)具体形式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考点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 (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犯罪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的是一般违法行为;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追究行政责任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 (3)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追究行政责任严厉得多。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罚款是行政责任,罚金是刑事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行政责任,没收财产是刑事责任。考点4:违反会计法规的法律责任 1.违反会计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十项一般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2)不依法设置账簿。 (3)私设账簿(账外账、小金库、两本账)。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账簿或登记账簿不符合规定。 (5)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6)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7)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8)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和记账本位币。 (9)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包括任用一般会计人员,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任用总会计师)。 十项违反会计法规行为可以分类记忆,涉及原始凭证的一项,涉及账簿的三项,涉及财务会计报告的一项,涉及会计资料保管的一项。由于凭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都属于会计资料的范围,所以可归纳为涉及会计资料的一共六项。另外四项分别涉及会计处理方法、会计记录文字和记账本位币、会计监督、任用会计人员。 2.违反会计法规(十项一般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 (2)罚款(单位3 000~50 000元,个人2 000~20 000元)。 (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针对会计人员,被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民事责任,针对构成犯罪或触犯刑律的)。考点5: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偷税表现之一)1.行政责任包括:(1)通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2)罚款(单位5 000~100 000元,个人3 000~50 000元)。(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针对会计人员)。2.刑事责任(针对构成犯罪或触犯刑律的)包括:(1)偷税的刑事责任: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30%,并且偷税额在1~10万或两次因偷税受到处罚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额在10万以上的处以3~7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 (2)公司向股东或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刑事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0 000~200 000元罚金。考点6: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偷税表现之一)1.行政责任包括:(1)通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2)罚款(单位5 000~100 000元,个人3 000~50 000元)。(3)给予行政处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针对会计人员)。 2.刑事责任(针对构成犯罪或触犯刑律的)包括:(1)偷税的刑事责任:1)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30%,并且偷税额在1~10万或两次因偷税受到处罚的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额在10万以上的处以3~7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5倍罚金。(2)对于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0 000~200 000元罚金。由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都属于偷税表现之一,因此作为偷税行为,两者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一致的,可以联系在一起记忆。考点7:授意、指示、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会计凭证、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罚款(5 000~50 000元)。考点8: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考点9: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的法律责任 收到检举的部门、负责及处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的,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对其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十项一般违法行为 伪造、变造 隐匿、故意销毁 授意、指示、强令 打击报复 行政责任(罚款) 单位 3000-50000 5000-100000 同左 直接责任人 2000-20000 3000-50000 同左 5000-50000 刑事责任 偷税:(1)3年以下,1-5倍(2)3-7年,1-5倍特殊:3年以下,2万-20万 偷税:同左特殊:5年以下,2万-20万 3年以下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考点1: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1.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单位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 2.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考点2: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考点3: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五点) 1.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2.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3.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 4.票据和结算凭证内容应当准确、完整。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考点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规范填写要求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2.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元”后面应加“整(正)”;到“角”的,“角”后面可以不写“整(正)”;到“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正)”。3.中文大写金额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和“人民币”字样间不能留有空白。4.小写金额中有“0”时的大写金额写法要掌握。小写金额前应加人民币符号“¥”。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壹拾,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票据出票日期要求使用中文大写并要求填写规范,是出于不能被篡改的目的,比如“壹月”前面如果不加“零”,可以被改为“拾壹月”,“壹拾月”前面如果不加“零”,可以被改成“壹拾壹月”,以此类推。6.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考点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单位、银行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第二节 现金管理 考点1:现金概念:我国的现金是指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金属辅币。考点2:开户银行使用现金的范围(支付给个人)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技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在上述列出的8项中,除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结算起点1 000元的部分,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现金。考点3:现金使用的限额:库存现金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考点4: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1.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而拒收支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与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2.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3.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4.一个单位在几家金融机构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付。5.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除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所用现金支付外,提取现金超过大额现金数量标准的要登记,开户银行于季后15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6.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应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提取现金或使用现金的,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考点5: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做到四个方面: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现金与银行存款的管理、票据及印章的管理、对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考点6: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1.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2.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业务授权批准制度。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3.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申请——审批——复核——支付)。4.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5.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考点7:现金与银行存款的管理 1.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2.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3.不得坐支。因特殊原因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批。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4.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5.严格按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6.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礼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7.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 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因存在未达账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上的余额不一定相等,因此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月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但是不需要据此调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 8.应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考点8: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1.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2.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所有印章。(防止职务犯罪)考点9: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要求的前面三个方面)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3.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4.票据的保管情况。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考点1: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考点2: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在四类账户中处于统驭地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变更或撤销其他三类账户,必须凭基本存款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登记。临时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在功能上有相似之处,两者区别在于:对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2.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考点3: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四点)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3.守法合规原则。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考点4: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有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核准制是指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核准后(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管部门),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备案制则只需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即可。此处要求掌握采用核准制的银行结算账户有哪几类。考点5: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的变更。 2.时间规定:单位5个工作日,银行2个工作日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3)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考点6: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是指存款人因开户资格或其他原因终止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 2.办理撤销的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3.时间规定: 5个工作日 4.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考点7:四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概念、适用范围、开立程序的区别 概念 适用范围 开立程序 其他 基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核准制:申请——审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2个工作日内)。 1.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3.下列存款人可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警部队、居民社区委员会、民办非企业组织、外国驻华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等。 一一般存款账户 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备案制:申请——审查——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5个工作日内)、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3个工作日内) 1.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2.没有数量限制。 专专用存款账户 存款人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熟悉各类专用存款账户名称(注意流动资金借款账户是一般存款账户) 1.核准制(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同基本存款账户2.备案制(除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同一般存款账户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临临时存款账户 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账户。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1.核准制(除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外的其他临时存款账户):同基本存款账户2.备案制(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同一般存款账户 1.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2.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考点8: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概念: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2、使用范围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业务。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业务。考点9: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有回笼异地货款,支付异地营销开支需要的,如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考点10: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1.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央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3)对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2.银行的管理(开户银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3、存款人的管理(1)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2)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3)妥善保管密码。考点11: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1.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 为 处 罚 经营性存款人 非经营性存款人 (1)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违反银行结算管理制度 警告并处1-3万元罚款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2)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 使用银行结算账户时违反银行结算管理制度 警告并处0.5-3万元罚款 未及时将变更事项通知银行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2.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 为 处 罚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违反账户管理制度 警告并处5-30万元罚款 其余(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违反账户管理制度 警告并处0.5-3万元罚款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考点1: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考点2:票据种类 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考点3:支票1.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3.种类:现金支票(支取现金,可挂失止付,不得背书转让)、转账支票(转账,不能挂失止付,可以背书转让)和普通支票(支取现金与转账)。 4.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5.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金,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6.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7.在同城范围内,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在异地使用时,则需要延长提示时间。 超过提示付款期的,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可以不予付款,但是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8.支票的办理要求 银行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各单位必须在银行存款余额内签发支票(体现支票的可靠性)。 现金支票丧失可以挂失止付,转账支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考点4:商业汇票 1.概念:商业汇票是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2.种类: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 3.出票要求: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事实上的资金关系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4.承兑的概念: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 5.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提示付款期为自到期日起10日。注意商业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限和付款期限的区别 6.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考点5:信用卡1.种类 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2.申领和销户 (1)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 (2)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3.使用 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计算档次。考点6:汇兑1.种类:汇兑分为信汇(邮寄)和电汇(电报)。2.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3.必须记载事项包括:(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委托日期;(9)汇款人签章。4.汇款回单是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5.撤销和退汇的区别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及时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考点1: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无偿性是税收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的最本质的特征,是税收“三性”的核心)、固定性。考点2:税收的分类(四种分类方法)1.按征税对象分:1)流转税类。(2)所得税类 3)财产税类(4)资源税类(5)行为税类。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1)工商税类(2)关税类。3.按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1)中央税。(2)地方税(3)中央地方共享税。4.按计税标准分:(1)从价税2)从量税(3)复合税。考点3:税收与税法的关系1.税法与税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税收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2.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考点4:税法的分类1. 按税法内容的不同:(1)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的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税法的核心部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2)税收程序法: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 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3. 按税收法律级次划分:1)税收法律:①制定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②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高于税收法规、规章。③代表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等。(2)税收行政法规:①制定部门:国务院。②法律地位:低于宪法和税收法律③代表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 (3)税收规章:分为税收部门规章和地方税收规章。税收部门规章:①制定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机构②法律地位:低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③代表性文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等地方税收规章:①制定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授权②法律地位:低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③代表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4)税收规范性文件:①制定部门: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②法律地位:在本辖区内使用,税法按法律级次分类的学习可以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分类联系在一起,两者有很多相同之处考点5:税法构成要素包括:征税人、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法律责任1.征税人: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管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主要包括税务机关和海关。2.纳税人: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3.征税对象:征税的客体。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4.税目:征税对象的具体化。5.税率: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因素,体现征税的深度。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 (1)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均按同一个比例征税的税率。 (2)定额税率:又叫固定税率,是指按征税对象的一定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税额。 (3)累进税率: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 分为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超倍累进税率。 6.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1)从价计征: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2)从量计征: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3)复合计征:既包括从量计征又包括计价从征。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7.纳税环节: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增值税实行多次课征制。8.纳税期限: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9.纳税地点:申报缴纳税款的具体地点。10.减免税: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1)税基式减免:直接通过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减免税。包括起征点(不到不征,一到全征)、免征额(不到不征,一到只就超过的部分征)、项目扣除、跨期结转。2)税率式减免: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现减免税。(3)税额式减免: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现减免。 11.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主要税种 考点1:增值税的概念 1.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增值税应税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考点2: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的是201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考点3:增值税的类型生产性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最能体现增值税优越性的类型,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考点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基本税率17%和低税率13%(1)基本税率17%:除适用13%税率货物之外的应税货物以及所有应税劳务(2)低税率13%:粮食、自来水、图书、饲料、农业产品等适用13%税率的货物包括以下几种:①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热水、暖气、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简称“粮油水气煤”——鼓励发展居民日常生活能源)②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鼓励宣传文化事业——精神文明)③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产品(鼓励农业)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实行税款抵扣制)(1)销项税额①计算公式:销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 含税销售额转化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②销售额的确定 包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A.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B.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C.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D.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2)进项税额①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A.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B.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C.其他按规定计算的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如购买农业产品准予按买价和13%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购买或销售货物时承担的运费可以按运费金额和7%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以票抵税”,“票”即指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第二类为“计算抵税”,包括购买农业产品可以按买价的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买或销售货物时承担的运费可以按运费金额的7%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两种情况②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A.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B.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C.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D.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考点5:小规模纳税人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其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2.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3%3.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实行简易征收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4.含税销售额转化为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考点6:增值税征收管理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般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具体规定:(1)直接收款方式: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的当天。(2)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有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4)预收货款方式:货物发出的当天。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代销方式: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物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凭据的当天(7)视同销售行为:货物移送的当天考点7:纳税期限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5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2.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3.出口货物,应当按月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二、消费税考点1:消费税征税范围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消费税征税范围包括五类产品:1.对人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烟、酒、鞭炮焰火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高档消费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3.高能耗产品:摩托车、小汽车4.稀缺资源消费品: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化妆品、汽车轮胎考点2:消费税计税方法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即从价又从量)。考点3:消费税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考点4:消费税税率1.单一比例税率:除适用单一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之外的各种应税消费品2.单一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 3.复合税率:卷烟、白酒考点5: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额的确认: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的消费品,其消费税计税依据和增值税计税依据是一致的,都是以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量的确认:①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数量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数量④进口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3.复合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考点6: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三个基本计算公式纳税人外购应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考点7: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除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外,一律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3.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A.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消费税三种情况下的组成计税价格有个共同特点,即都要除以(1-比例税率),这是因为分子部分本身不包含消费税,而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其计税依据里应该包含消费税本身,除以(1-比例税率)相当于加上了消费税 B.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同类产品售价×委托加工数量×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考点8: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1.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2.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按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计算纳税;其余情况应按平均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3.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A.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B.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考点9: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1.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2.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A.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B.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考点10: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销售应税消费品:销售时(不同结算方式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注意: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移送使用的当天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提货的当天4.进口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的当天考点11:纳税期限:同增值税考点12:纳税地点 项目 纳税地点 销售应税消费品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的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①受托方是个人的,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②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 报关地海关 三、营业税考点1: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考点2:营业税税目、税率 税目 税率 提供应税劳务 交通运输业 3% 建筑业 邮电通信业 文化体育业 金融保险业 5% 服务业 娱乐业 5-20% 转让无形资产 5%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各自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应从高适用税率。 考点3: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方法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全额计税 营业额全额(包括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差额计税 营业额减去准予扣除金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营业额-准予扣除金额)×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考点4: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规定: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签订书面合同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具体规定: 情形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提供建筑业或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将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他人的 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 销售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凭据的当天 自建建筑物对外赠与 建筑物产权转移的当天 考点5:纳税期限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考点6:纳税地点 情形 纳税地点 提供应税劳务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建筑业劳务在应税劳务发生地)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 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销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动产 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 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 出租动产 与土地和不动产有关的营业税纳税地点在土地、不动产所在地,除此之外基本上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记住建筑业劳务是在应税劳务发生地。四、企业所得税考点1: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考点2: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统称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考点3:企业所得税税率 纳 税 人 税率 备 注 居 民 25% 非居民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20% 预提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考点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考点5: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税法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1.收入总额: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2.不征税收入:指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负有纳税义务并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应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3.扣除项目(1)准予扣除项目基本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2)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3)不得扣除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非公益性捐赠和超过税前扣除标准的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4)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5)企业按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6)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7)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8)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考点6:纳税地点1.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非居民企业:①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②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③应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考点7:纳税申报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2.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3.企业应当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预缴税款;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4.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如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5.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适用税率、纳税义务 纳税人 税率 纳税义务 纳税地点 居民 25% 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注册登记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非居民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该机构来自境外的所得 机构、场所所在地 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20%(预提所得税,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五、个人所得税考点1: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在纳税人的界定上既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行使居民管辖权。把纳税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即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都应在我国纳税),非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考点2: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1.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补贴:①独生子女补贴;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③托儿补助费;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①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考点3:个人所得税税率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3.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实际税率为14%;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万元~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要注意“每次收入”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区别,此处为“应纳税所得额”,非“每次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出租居民住房适用10%税率。考点4: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其中:4800=3500+附加减除费用1300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以上四点可概括为: (1)在中国境内工作取得工资薪金的外籍人员和外籍专家; (2)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其中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加成征收,稿酬所得适用减征30%。 5.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考点4:纳税申报方式1.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式。其中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2.需自行申报的情形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②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③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④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取得应税所得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3.需代扣代缴的情形:除需自行申报的情形之外,一律实行代扣代缴。考点5:纳税期限 1.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考点1:税务登记种类 设立登记(30天)、变更登记(30天)、停业、复业登记(停业期限不超过一年)、注销登记(15天)、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外管证有效期不超过180天)。 考点2:设立登记1.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先工商后税务)2.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考点3:变更税务登记1.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范围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具体包括:改变名称、改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登记类型、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不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改变生产经营方式或经营范围、增减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2.时间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无关的,应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考点4:停业复业登记 1.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2.纳税人应该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4.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复业登记。 5.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考点5: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根本性变化,需终止履行纳税义务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2.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包括: ①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或终止纳税义务的; ②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 ③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机关的 3.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机前(先税务后工商),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或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被撤销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结清税款、滞纳金、罚金,缴销发票和税务登记证等。考点6: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 2.《外管证》一地一证,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3.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发票。考点7:纳税人税种登记 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进行税种登记。考点8: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1.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包括国家机关。2.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二、发票的开具与管理(与2011年教材相比做了较大变动)考点1:发票的概念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用以摘记经济业务活动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是一种收付款凭证,但是并非所有的收付款凭证都是发票考点2:发票的印制 1.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2.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3.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5.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考点3:发票的管理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考点4:发票的领购1.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暗中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样式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2.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考点5:发票的种类 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专业发票。考点6:增值税专用发票 1.概念: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2.适用范围: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和法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有法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是指:①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进销项和应纳税额的;②不能准确提供进销项和应纳税额有关纳税资料的;③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防伪税控专用设备的。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4.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5.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证件包括: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②经办人身份证明;③发票专用章印模。6.一般纳税人之间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时,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①购买方未提供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②销售免税项目货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③其他按规定不准抵扣的货物或劳务。7.增值税专用发票需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后才能作为抵扣凭证。不得抵扣的情形包括:①仅取得发票联或抵扣联;②认证不符、密文有误;③虚开发票;④未按规定开票。8.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考点7:普通发票1.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2.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行业发票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名称前带行业名称)。专用发票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电话费专用发票、技术贸易专用发票。3.符合条件企业可以申请印制具名普通发票。4.对无固定经营场地,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需要发票的,可以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考点8:专业发票 1.专业发票不同于专用发票。专业发票指金融、保险、邮政、电信、交通方面的发票、凭证。 2.专业发票不套印发票监制章。 3.浙江省已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专业发票有:保险专用发票、金融服务统一发票、邮政业务统一发票、货物运输统一发票等。 注意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的区别考点9:发票的开具要求1.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2.按顺序填开,填写规范,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3.填写发票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同时使用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4.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5.发票开票时限和地点应符合规定。6.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3)拆本使用发票;(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考点10:发票的保存期限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不得擅自销毁,应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发票开具要求和销毁今年教材作了较大改动,应重点掌握。 三、纳税申报考点1:纳税申报的对象纳税申报的对象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考点2:纳税申报的方式纳税申报的方式有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简易申报、其他方式。1.邮寄申报:以邮政部门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2.数据电文申报:网上申报是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一种形式。3.简易申报: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四、税款征收考点1:税款征收的方式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1.查账征收: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税款,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再多退少补。主要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健全,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虽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的前提是设置账簿,但是并非所有设置了账簿的单位都应采用查账征收方式,如果设置了账簿但是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的是不能采取查账征收的。2.查定征收: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在正常条件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据以征税。3.查验征收: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4.定期定额征收: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5.代扣代缴: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6.代收代缴: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收税款的方式。7.委托代征: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征收方式。8.其他方式五、税务代理考点1:税务代理的概念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以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其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考点2:税务代理的特点中介性、法定性、自愿性、公正性。考点3: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2.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手续; 5.制作涉税文书; 6.审查纳税情况; 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 8.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9.税务行政复议手续; 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考点1:税收保全措施1.适用范围: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或财产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2.适用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3.具体措施: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4.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②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一处以外的住房。③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考点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1.适用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适用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3.具体措施: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4.不适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①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②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考点3:法律责任1.税收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责任(尚未构成犯罪)和刑事责任(构成犯罪)。2.税务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财产、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停止出口退税权。考点4:税务行政复议 1.概念: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2.适用对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其他税务当事人。3.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5)行政处罚行为:①罚款;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税权。(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①颁发税务登记;②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③行政赔偿;④行政奖励;⑤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7)资格认定行为。(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对上述“(1)征税行为”规定的具体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经复议)申请人对上述除“(1)征税行为”规定的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选择复议)4.复议机关 ①申请人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②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③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考点1:国家预算概念 国家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分配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考点2:国家预算原则公开性、可靠性、完整性、统一性、年度性。考点3: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1.我国国家预算级次是按照一级政权设立一级预算的原则建立的。2.我国的国家预算一共分为五级,包括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五级预算。3.国家预算按照收支管理范围,分为总预算和部门(或单位)预算。考点4:国家预算的构成中央预算、地方预算、总预算、部门单位预算1.中央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2.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3.总预算是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4、部门单位预算是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考点5:预算管理的职权(内容多,最多考到1分,必要时可跳过)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审查权、批准权、改变撤销权 2.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3.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二、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的职权1.各级政府:报告权、汇总备案权、执行权、监督权、改变撤销权等。特殊:乡、民族乡、镇政府没有“汇总备案权”、“改变撤销权”2.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1.各部门:编制权、组织和监督执行权;报告权2.各单位:编制权、上缴收入、安排支出、接受监督考点6:预算收入1.预算收入的内容包括:税收收入、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2.预算收入的划分 (1)中央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 (2)地方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补助地方的收入) (3)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考点7:预算支出1.预算支出的内容包括:经济建设支出、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等2.预算支出的划分 (1)中央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补助地方的支出) (2)地方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考点8:预算的编制1.预算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参照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3.预算草案的编制方法、原则和内容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1)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③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④地方上解的收入。(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③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④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⑤上解上级的支出;⑥下级上解的收入。考点9:预算的审批1.人民代表大会审批: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2.政府财政部门及各部门的批复: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中央、地方两条线。(1)财政部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2)中央各部门自财政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起3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4)地方各部门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考点10:预算的执行1.预算执行工作是实现预算收支任务的关键步骤,也是整个预算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2.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3.预算收入执行 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4.预算支出执行三原则:(1)按照预算拨付;(2)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3)按照进度拨款。5.国库概念:国库是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支拨的专门机构,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国库的设置:县级以上各级预算必须设立国库;具备条件的乡、民族乡、镇也应当设立国库。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 考点11:预算的调整中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考点12:决算概念决算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考点13:预决算的监督1.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2.各级政府的监督: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3.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4.审计部门的监督: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考点1: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1.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所有个人、私人企业和公司均不能成为政府采购的采购方主体。2.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和需要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4.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考点2:政府采购的原则(三公一信)1.公开透明原则2.公平竞争原则3.公正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考点3: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1.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设立的职能机构统一为其他政府机构提供采购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按集中程度不同,集中采购又可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两类。2.分散采购:分散采购是指由各预算单位自行开展采购活动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采购人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并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时,实施分散采购。考点4: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1.采购人: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政府采购主体)2.供应商 :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3.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非营利事业法人)为采购代理机构。考点5: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也叫选择性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三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达到了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所购商品的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合同追加、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和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等情况。该采购方式的最主要特点是没有竞争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5.询价:采购人向有关供货商发出询价单,在对供货商的报价进行分析和比较的基础上确定供货商。 该种采购方式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单一、现货货源充足而且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小的采购项目。询价程序:(1)成立询价小组: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3)询价。(4)确定成交供应商。考点8: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政府采购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考点1: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概念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般也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是指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管理的制度。考点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及各类账户的用途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账户构成。都是财政部门开设的,除了国库单一账户是开在中国人民银行外,其余的都是在商业银行开设的。1.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在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开设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的支付清算。2.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包括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与零余额账户的支付清算。3.财政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支付清算。 4.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支付清算。5.特设专户: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财政性资金,经同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批准,由财政部门开设特设专户进行管理。考点3: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及适用范围按照不同的支付主体,对不同类型的支出分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主要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以及适宜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其他支出。 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为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考点4:财政收入收缴方式财政收入的收缴分为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1.直接缴库:由缴款单位或者缴款人依法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2.集中汇缴:由征收机关依法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节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考点1:会计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点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特点:利益的相关性、发展的稳定性、广泛的社会性、较高的约束性。 考点2:会计职业道德功能指导功能、评价功能、教化功能。考点3: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重要)(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1.在作用上相互补充;2.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会计法律制度中含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也包含会计法律制度的某些条款。3.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4.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相互促进(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性质不同;作用范围不同;实现形式不同;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1.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会计职业道德则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来实现,具有很强的自律性。2.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及其结果的合法化。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会计法律制度的各种规定是会计职业关系得以维系的最基本条件,是对会计从业人员行为的最低限度的要求。3.实现形式不同: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布或修改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条例。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的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无具体的表现形式,它是依靠社会舆论、道德教育、传统习俗和道德评价来实现的。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的实施更需要广大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考点1: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考管理、强化服务。考点2:各项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重要)一、爱岗敬业1.地位:爱岗敬业是会计从业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和条件,是最基本的道德素质,是所有职业道德规范的共同要求。2.基本要求:(1)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安心本职岗位;(2)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处理每一笔经济业务;3)忠于职守,尽职尽责。二、诚实守信1.地位:诚实守信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工作准则。2.基本要求:(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2)实事求是,如实反映;(3)保守秘密,不为利益所诱惑;(4)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三、廉洁自律1、地位:廉洁自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在要求和行为准则。2、基本要求(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3)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四、客观公正1.基本要求(1)依法办事;(2)实事求是,不偏不倚(3)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五、坚持准则1.“准则”的含义:泛指有关会计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2.基本要求(1)熟悉准则;(2)遵循准则;(3)坚持准则。六、提高技能1.会计职业技能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及相关专业理论水平、会计实务操作能力、沟通交流能力、职业判断能力。2.基本要求1)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2)勤学苦练,刻苦钻研;(3)开拓进取,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七、参与管理1.基本要求(1)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基础;(2)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参与管理的决策更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八、强化服务1.基本要求(1)强化服务意识;(2)提高服务质量;(3)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三节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考点1: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形式接受教育和自我教育1.接受教育即外在教育,是指通过学校或培训单位对会计人员进行以职业责任、职业义务为核心内容的正面灌输,以规范其职业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教育。接受教育具有导向作用。2.自我教育是通过自我学习,提升自身道德修养的行为活动,是内在教育。把外在的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要求,逐步转变成会计人员内在的职业道德认知、会计职业道德情感、会计职业道德意志和会计职业道德信念,要通过内在的自我教育才能实现。考点2: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内容 职业道德观念教育、职业道德规范教育、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1.职业道德观念教育:普及会计职业道德基础知识,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基础。应广泛宣传会计职业道德基本知识,使广大会计人员懂得什么是会计职业道德,它对社会经济秩序、会计信息质量有何重要影响;懂得一旦违背会计职业道德,除了受到良心和道义上的谴责外,还会受到行业惩戒和处罚。2.职业道德规范教育:以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为内容的教育,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应贯穿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始终。3.职业道德警示教育:通过开展对违法会计行为典型案例的讨论,给会计人员以启发和警示,从而提高会计人员法律意识、提高会计人员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提高会计人员辨别是非能力。考点3: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在会计学历教育中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在会计继续教育中进行职业道德教育。1.会计专业类大专院校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环节,是会计人员岗前教育的主要场所,在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中具有基础性地位。2.会计继续教育是强化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有效形式。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整个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始终。考点4: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环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修养是指通过不断地自我教育,最终把会计职业道德原则和规范逐步转化为自己的道德品质,从而将会计职业实践中对职业道德的意识情感和信念上升为遵守职业道德习惯,并最终成为自己的职业本能。1.形成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认知2.培养高尚的会计职业道德情感3.树立坚定的会计职业道德信念4.养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行为考点5: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1.不断进行内省2.要提倡“慎独”精神3.虚心向先进人物学习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考点1: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组织与实施依靠:财政部门的组织与推动;会计职业组织行业自律;社会各界各尽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考点2: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会计职业道德建设的途径 1.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 2.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相结合。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3.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相结合。 各单位在聘任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时,除必须具备同级专业技术资格外,也应考察其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 4.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法执法检查相结合。 会计人员若存在违法行为不但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同时还要接受相应的职业道德惩戒。法律和道德惩戒应同时并处,不可代替。 5.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人员表彰奖励制度相结合。 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更新时间:2016-02-17 1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