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规则知识简介_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内容
你们知道交通安全规则知识有哪些的吗?不晓得朋友们都知道吗?咱们一起来看看以及了解下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交通安全规则知识简介,希望您能喜欢!
交通安全规则知识简介
交通安全事故的认定办法
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2、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交通违章行为在事故发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据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判定的,而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根本原则。
(1)违反各行其道规定的;
(2)违反让行规定的;
(3)违反交通规则其他规定的;
(4)违反交通安全原则的。
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一、传统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侵权行为法是调整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核心内容即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所谓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的行为或者物件致他人受到损害时,行为人或者替代责任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通俗地讲,“归责”也就是法律苛以行为人法律责任的依据和根源,而“归责原则”正是法律为正确归咎行为人责任而确立的基本原则。需要说明的是,法律规定何种归责原则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法律文化制度、思想道德观念等诸多因素。因此,研究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也应当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依据传统的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的构成包括四个要件,即损害事实、违法性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在这四个构成要件中,行为人致人损害的事实、违法性行为、因果关系均属客观要件,而主观过错属主观要件。所谓过错,即法律认为应当受到非难的、支配行为人从事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法学界通说认为,主观过错要件,不但是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最终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既使已经具备了客观要件,但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过错,也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这种以主观过错作为责任构成最终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为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法上的确立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同时也符合社会普遍观念。在早期的侵权行为法中,确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依据是损害事实本身,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此即结果责任原则。随着思想启蒙运动的发轫,人类理性日趋完善,现代民法确立了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行为人承担责任需以主观上具有过错为最终条件。按照一般的逻辑,一个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主观上的可非难性,即过错。反之,尽管一个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他人损害,但其主观上不具有可非难性,自无承担责任的依据,这是不言而喻的道理。正如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所说“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只之原则,使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兴起与确立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与过错责任原则相对应的,指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承担责任不以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必要,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时,既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们说,归责原则的确立与发展离不开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是随着现代工业发展而逐渐兴起的。
自19世纪以来,现代工业的突飞猛进在为人类带来巨大财富的同时,也带来诸多的灾难,如工业灾害、商品瑕疵、环境污染、交通事故、公害事故等。依据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不能合理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在高度危险造成损害时,如何确定过错,无论实践还是理论都是见仁见智、不一而终;其次,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举证,在此类损害赔偿关系中,受害者本为弱者,距离证据较远,举证困难势必败诉风险较大。过错推定的立法技巧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但不具有普适性;最后,对于此类侵权行为,本身并无可非难性,但损害确实产生。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但受害人所受损害并非空穴来风,如让其独食苦果,有失公允。同时,基于“有损害必有救济”的补偿观念,许多国家立法确立了特殊领域的无过错归责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特定领域效率与安全两种价值发生冲突时,立法者根据一定社会价值判断选择安全的结果。现代工业是人类改造自然,实现自身解放所必须的,如为避免损害,禁止此类作业,无异于因噎废食。但因此类作业受到损害的人的权利又必须得到救济,才符合法制原则和公平观念。因此,以实现公平为价值趋向,以强调对损害进行补偿为目标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成为立法者的理性选择。法律要求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包括以下四点:1、行为人从事高度危险作业,从中受益,因而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2、某种意义上说,行为人有义务控制损害发生,因而没有控制,故应当承担责任;3、危险作业人从事危险作业给周围环境增加了危险,因而应当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4、行为人多为大企业,让其承担无过错责任,他们可以通过社会保险、提高商品价格将风险转嫁出去。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grissellv.hausatonic”一案所说的那样“虽然被告没有过失,但终究是他导致了灾害,事故发生后,如果无辜的双方必有一方不免受损失时,与其令无行为人承担,不如让行为人承担更为合理”。道路交通是高度危险作业,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与适用
何谓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论上向有争议。我们认为,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法律规定,在某些侵权行为中,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归责原则。此概念包含了以下几点内容:(1)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个别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特定领域为弥补过错责任原则不足而设定的原则,因此必须严格限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在现实中数量大,类型化程度高,故法律可将之要件化,而特殊侵权行为数量少、类型化程度低,不适合将其要件化。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3)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要求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在判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时,人民法院不应该考虑、也不能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因为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无论行为人对造成的损害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4)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但应当考虑受害人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制度价值在于弥补受害人损失,尽管无须考虑行为人过错,但应当考虑受害人过错。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过错往往可以成为行为人减轻责任的依据。
准确适用无过错责任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适用条件的严格性。让一个没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毕竟与人们基本道德观念不符,但特殊行业、特定活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又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故法律在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对其适用作出了严格限制。如果片面扩大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使用范围,势必与民法的基本价值发生冲突,造成更大的不公平;2、赔偿额度的限制。侵权行为法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分配正义,着眼于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补偿。但是,这种补偿不应当与过错责任原则下的完全补偿相同,否则,将弱化侵权行为法的教育功能,与法律公平理念发生冲突。同时,如果要求行为人完全赔偿,必将使之不堪重负,从而影响现代工业的发展;3、免责事由的法定性。对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行为人免责事由具有法定性。首先,在受害人故意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免责。受害人故意说明受害人希望、追求、放任损害结果发生,因而理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对于受害人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我们认为应当成为行为人减轻责任的理由,而不能成为行为人免责的理由,否则就混淆了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界限。对于受害人轻微过失,不应当成为行为人减责或者免责的理由。其次,因第三人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由行为人与第三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行为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最后,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不能免责。正是基于无过错责任的制度价值,我们认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都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如果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将损害该原则存在的意义,不利于保护受害人。
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立法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应该承认,《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原则的确定,符合各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但是,因为该条本身的缺陷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缺乏,使该规定在实践中遇到了一定障碍,应当予以改进。
1、免责、减责条件规定不合理。该条规定把“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作为机动车一方减轻责任的法定理由,这与侵权行为法的要求不符,也不能适应现实需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因而在免责或者减责上具有特定要求。一般认为,受害人故意是行为人免责的事由,受害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是行为人减责事由,受害人轻微过失不能减责理由,而该条并未针对受害人不同程度过失情况分别作出规定。另外,只有在受害人过失与发生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成为行为人抗辩的理由。受害人既使有过失,但该过失与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关系,也不能成为机动车一方的免责或者减责理由。因此,该条第一款第二项应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2、配套制度缺乏。从人类理性来讲,要求无过错者承担责任毕竟违背社会道德观念。因此,各国法律在要求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同时,也都通过相应制度设计确保责任者把责任部分分散或转嫁。可以说,社会保险制度既是无过失责任原则产生的社会条件,也是该原则发挥其补偿功能的根本保证。社会保险,特别是各种形式的责任保险,其目的在于将个人所受损害分散给社会。但是在我国现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践中,保险人通过约定免除了在机动车方无责任的情况下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机动车一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后,却没有办法得到保险人的赔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立法机关通过立法禁止保险人以机动车方无责而免除保险责任。至于保险人保险风险增加,可以通过提高保费形式予以补偿。
3、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不科学。按照该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投保人大都约定具体数额作为保险金额。此种约定并不科学,其一,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远大于与保险金额,而保险公司只需按照保险金额赔偿,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不能实现分散个别风险的目的;其二,如果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完全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而对于机动车方无任何触动,不利于督促机动车方遵守交通规则。因此,立法可以规定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如按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一定比例来确定保险金额,而禁止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具体数额。
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内容
1)道路交通系统基本要素
道路交通系统的基本要素是指人(包括驾驶人、行人、乘客等)、车(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等)、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出人口道路及其相关设施)和环境(路外的境观、管理设施和气候条件等)。在四要素中,驾驶人是系统的理解者和指令的发出者及操作者,它是系统的核心,其他因素必须通过人才能起作用。四要素协调运动才能实现道路交通系统的安全性要求。
2)各种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
①客货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
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车辆满足安全行驶要求是减少交通事故的必要前提。行驶安全性包括主动安全性和被动安全性。主动安全性指车辆本身防止或减少交通事故的能力,它主要与车辆的制动性、动力性、操纵稳定性、舒适性、结构尺寸、视野和灯光等因素有关;被动安全性是指发生事故后,车辆本身所具有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货物受损的能力。提高机动车被动安全性的措施有:配置安全带、安全气囊,安装安全玻璃,设置安全门、配备灭火器等。
旅客运输安全运行要求。客运班车、旅游客车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线路、站点和班次运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停运。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客票标明的日期、车次、地点运送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更换车辆、停止运行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的车辆运送,不得违反规定超载运输。旅客必须持有效客票乘车,不得携带易燃品、易爆品及其他违禁品进站、乘车。
货物运输安全运行要求。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拥有车辆的车型和技术条件,承运适合装载的货物;运输货物装载量必须在车辆标记核载重量范围之内,超载的货物运输车辆必须就地卸货。危险货物和大型物件运输车辆,应当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搬运装卸危险货物和大型物件,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和防护设备,并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搬运装卸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搬运装卸,禁止违章操作。
④客货运输车辆驾驶人安全运行要求。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经过职业培训,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驾驶从业资格证书。
②特种车辆或特殊用途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
特种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特种车辆做了如下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
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驶。
《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中规定,特种车辆除要满足一般的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外还要符合一些附加要求。例如,规定消防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符合《漆膜颜色标准》(GB/T3181-2008)规定的大红色,标志灯具为红色回转式;救护车的车身颜色应为白色,标志灯具为蓝色回转式。
特殊用途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并在车身两侧喷有明显的“禁止烟火”字样或标记;车上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并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装在车身前部,车辆尾部应安装接地装置。座位数大于9的客车应装备灭火器。
③超限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要求
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①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m以上;②车货总长18m以上;③车货总宽度2.5m以上;④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kg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kg以上;⑤车辆轴载重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重量6000kg,单轴(每侧双轮胎)载重量10000kg,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重量10000kg,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重量14000kg,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重量18000kg;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重量12000kg,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重量22000kg。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载超限物品,应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①交通标志
道路交通标志有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辅助标志等。设置交通标志的目的是给道路通行人员提供确切的信息,保证交通安全畅通。
②路面标线
路面标线有禁止标线、指示标线、警告标线,是直接在路面上用涂料喷刷或用混凝土预制块等铺列成线条、符号,与道路标志配合的交通管制设施。路面标线种类较多,有行车道中线、停车线标线、路缘线等。标线有连续线、间断线、箭头指示线等,多使用白色或黄色。
③护栏
护栏按地点不同可分为路侧护栏、中央隔离带护栏和特殊地点护栏3种;按结构可分为柔性护栏、半刚性护栏和刚性护栏3类。公路上的安全护栏既要阻止车辆越出路外,防止车辆穿越中央分隔带闯人对向车道,同时要具备诱导驾驶人视线的功能。
④隔离栅
隔离栅是阻止人畜进人高速公路的基础设施之一,它使高速公路全封闭得以实现。它可有效地排除横向干扰,避免由此产生的'交通延误或交通事故,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和效益的发挥。隔离栅按其使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金属网、钢板网、刺铁丝和常青绿篱几大类。
⑤照明设施
道路照明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夜间交通的安全与畅通,可分为连续照明、局部照明及隧道照明。照明条件对道路交通安全有着很大的影响,根据英、美、瑞士等国道路照明的调查,安装照明设施后,高速道路的事故率下降40%~60%,一般公路下降30%~70%,城市道路下降20%~50%。
⑥视线诱导标
视线诱导标一般沿道路两侧设置,具有明示道路线形、诱导驾驶人视线等用途。
⑦防眩设施
防眩设施的用途是遮挡对向车前照灯的眩光,分防眩网和防眩板两种。防眩网通过网股的宽度和厚度阻挡光线穿过,减少光束强度而达到防止对向车前照灯炫目的目的;防眩板是通过其宽度部分阻挡对向车前照灯的光束。
交通安全教育知识小总结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保证活动长期有序地开展,我校成立了“学校交通安全教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安排学校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把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有关负责人多次召集召开专题会,商讨学生交通安全工作落实情况,确保学生的交通安全。
二、加强宣传,增强意识。
精心组织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1、亲身感受,培养学生的自护能力。为开展交通安全社会实践活动,锻炼学生的实际能力,让学生感受“遵守交通法规,珍惜生命”的重要性。同时,我们学校组织了交通法规等方面知识的教育。让学生掌握了有关交通安全法规常识,这对维护学校秩序,疏导交通,宣传交通法规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2、轰轰烈烈开展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我们利用综合实践课,专门设置“交通安全在心中”为内容的教育课,使全校师生受教育率达100%,实现了交通安全教育进学校的目的,交通安全知识讲座使全体学生深受教育。
3、我们与交警中队联系,索取有关交通安全的图片资料,并将交通安全有关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交通标志牌和事故案例图片等展板,在学校内进行展览。
4、加强对学校师生汽车、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的管理,教育学生严格做到“安全行车、规范停车”,通过教育、检查等形式制约师生遵守交通法规以及校纪校规。
5、通过家长会等形式,对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要求家长配合学校对子女进行必要的走路和行车安全提醒,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这样,不仅使能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而且能辐射家长,规范家长的交通行为。
通过活动的开展,交通安全工作已深入人心,老师、学生和家长都深有感触。学生了解了交通安全常识,提高了遵守交规意识。安全走路,安全乘车,安全骑车己成为学生们的自觉行动。开展此活动以来,我校的交通安全工作到位,没有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通过活动的开展,广大的家长对孩子的在校学习感到放心,同时,社会对学校的满意程度有了较大提高。可以说,我们开展的`特色活动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对学校各项工作起了支撑和推动作用,成为学校德育工作的支点和杠杆。
三、建立机制,巩固成果。
提高学生交通安全法制意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应当坚持集中教育与日常教育教学工作及各项社会实践活动有效结合,在长效机制建设上下功夫,以本次活动的成果,促进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工作,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挥积极的作用。通过开展本次活动,使得全校学生参与本次活动活受教育率达到100%;学生交通安全法制常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学生交通安全法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明显提高;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率达到95%以上。
我校交通安全教育始终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方针,以“安全乘车、安全骑车、安全走路”养成教育为主要内容,以促进交通安全宣传“进学校”工作,集中开展多种形式和内容的小学生交通安全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关注小学生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高了我校学生交通安全法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维护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和促进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