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或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指除了民事诉讼法典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实体法、程序法有关民事诉讼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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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形式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的专门性法律或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又称实质意义的民事诉讼法,指除了民事诉讼法典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实体法、程序法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规定。
一、对民事诉讼法有关的司法解释的一般分析
在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大量的与民事诉讼法有关的司法解释,其中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1992〕22号(以下简称《民诉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8日起施行) 法释〔1998〕15号(以下简称《执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1日公布 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01〕33号(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10日公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03〕15号(以下简称《简易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1次会议通过 ) 法释〔2004〕12号(以下简称《民事调解规定》);其他比较重要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1994年12月22日发布) 法发〔1994〕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79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1993〕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5日起施行) 法释〔1998〕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1993〕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2次会议讨论通过) 法发〔1993〕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5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7月11日起施行) 法释〔1998〕14号,等等。
在这些司法解释中,《民诉若干意见》)无疑是最为重要的。该司法解释共320条(《民事诉讼法》的所有条文只有270条),从诉讼管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据直至各种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民事诉讼的主要制度、程序都作了规定。《执行规定》共137条(《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规定为30条),对执行机构、执行管辖、执行的申请和移送、执行前的准备、金钱给付的执行、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执行中止、终结、结案和执行回转、委托执行、协助执行和执行争议的协调执行监督等问题作了规定。《证据规定》共83条(《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规定为12条),对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质证、证据的审核认定等问题作了规定。《简易程序规定》共34条(《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为5条),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起诉与答辩、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宣判与送达等问题作了规定。《民事调解规定》共24条(《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调解的规定为7条)对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如何具体进行、调解与和解的关系、调解异议的处理等问题作了规定。
在上述司法解释中,《民诉若干意见》内容最全面、丰富,实际上可以说是《民事诉讼法》的实施细则,它的出台,与我国司法机关的传统做法是一脉相传的:国家颁布一部基本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就出台一个落实该法律的司法解释,以使得法律中的一些原则或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化,这对于保障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其他司法解释,从内容上看,主要是就民事诉讼的某一个方面的具体制度或程序作出一些具体的规定。毋庸置疑,这些司法解释对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或者加强法律相关条文的可操作性方面在民事诉讼实践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它也从另一个侧面折射出国家在立法上的不足:法律条文的过于概括或粗疏,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司法解释来弥补。同时也说明我们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存在一些不足,有必要进行修改。而现行的这些司法解释,对我们修改《民事诉讼法》应当说具有很重要的参考价值。
需要参考这些司法解释来修改《民事诉讼法》,首先有必要对这些司法解释作个一般性的分析,因为,严格上讲,司法解释无论是在规范性上还是在效力上,与法律都居于不同的层面,直接将司法解释的条文升格为法律条文显然是不妥当的。
如上所述,这些司法解释的出台,主要作用在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或者加强法律相关条文的可操作性,因此,这些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也是对法律相关条文的进一步的说明以及对相关条文应当如何实施进行规范。但是,在这些司法解释中,也有相当的一部分条文不是规定这样的内容,而是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不一致。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超过了法律的规定,即法律原来没有规定的内容在司法解释中作了规定。二是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一致。这两类司法解释,可以说名不副实,他们没有以现行有效的法律作为根据,而具有“立法”的意义,它们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的混乱,尤其是那些所规定的内容与法律规定的内容不一致的司法解释。从法学原理上讲,这些司法解释不应该制定,但它们的产生则有一些现实的原因:或是因为法律的滞后性,导致现行法律因内容的缺失解决不了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或是因为社会的发展,现行的法律所规范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社会的要求;或是因为人们对社会行为产生了新的认识,认为现行法律规范不科学或不够科学,等等。因此,修订民事诉讼法在对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参考时,应当对这些司法解释的内容进行分类,将那些具有“立法”意义而且在实践中确实能发挥作用的内容吸纳到法律中来,将司法解释中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内容统一起来,将那些现规定在司法解释中而从内容上讲应当属于法律层面的内容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即从现行《民事诉讼法》和上述司法解释运行的情况看,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框架应当有所变化:有些内容应当取消:或没有必要存在或从民事诉讼法调整出去另行规定;有些内容应当进行适当的调整或补充;此外,还应当增加一些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内容。总之,希望能通过这样的方式,保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能充分吸纳现行司法解释的成果,理顺《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的关系,并为为将来的司法解释定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摘选)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 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 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 间
第二节 送 达
第八章 调 解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 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 财产保全
第二十七章 仲 裁
第二十八章 司法协助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更新时间:2013-10-04 18:46